换届选举
珍惜选民权利 积极参加选民登记
(供选民登记阶段参考)

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选民登记的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是保障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投票权和防止没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的重要措施。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一、明确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

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中华人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规定说明选民登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计算为准;三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项规定并不是说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而是对于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期间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二、认真细致做好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工作,面广量大,要求很高,必须严谨细致地依法做好这项工作,不能有任何马虎和疏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各选区根据情况,设立选民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登记站登记;行动不便的由登记工作人员上门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都在本单位所在选区登记;离休、退休人员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选区的,可以在其中便于参加选举活动的选区登记;人户分离的选民,凭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或户籍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现工作单位的选区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要依照法律规定真正做到让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够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利,不让依法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人享有选举权利。计算年满18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的时间,以我区规定的选举日(2017年10月18日)为准。各选区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并发发放选民证。

三、及时听取和处理选民的申诉意见

《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

选民登记阶段的宣传教育,应在前期教育的基础上,结合本阶段的宣传要点,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通过深入教育,使全体选民充分认识到:进行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确认,是对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认定,是关系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大事。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选民登记,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大连市中山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