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365betvip关于
本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3月31中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行使审查、监督和批准权。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对本级财政预算监督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以及相关方面等内容。

第四条 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上年度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的具体工作,负责预算的执行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区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不断扩大公众对预算支出的知情权。

第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以及本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八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报告或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初审,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

(二)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一般科目列到类、重点科目列到款);

(三)部门预算明细表;

(四)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列支表;

(五)专项资金支出安排表;

(六)审查预算草案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报告或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10日内进行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本年度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把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全部都列入预算;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是否保证了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方面的资金需求;

(五)实现预算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财经工委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税务、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财经工委初审会议(以下简称专委会会议)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就预算编制的合法合理性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初审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区人大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作初审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委会关于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讨论通过后,财经工委即向区政府传达,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的5日内,将落实初审意见(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财经工委反馈。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10日前向大会筹备委员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5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工委应当协助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召开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确保预算实现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情况;

(六)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动用列支情况;

(八)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上年结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十)区级重点项目建设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政府债务及偿还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在每年九月份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0日前,将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审。

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日前,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专委会会议,按照第十四条(一)至(十二)款内容逐项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向区人大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由财经工委起草经区人大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交区政府处理,财经工委跟踪督办审议意见的落实,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工委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调研、视察、查看财政收支报表等方法,加强对预算安排的重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全面了解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就某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听取区政府专题报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要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调查审计结果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

第四章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十一月份前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使我区预算执行中出现收支大幅增减情况的;

(二)由于实际收入大于或小于预算收入需调整预算收入的;

(三)由于实际支出需求大于或小于预算支出需调整预算支出的;

(四)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需要调整的;

(五)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方面的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方案要说明调整的原因、科(项)目、数额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动用当年的超收收入(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追加支出时,应当编报具体使用方案。于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30日前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审。

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日前,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委会会议,按照第二十条(一)至(五)款内容逐项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向区人大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政策调整,必须及时增加支出的,区政府可以先行安排,事后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批。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截止年末,若再发生前款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财政部门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再次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财经工委备案,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时作专项说明。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在每年的七月份前将上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后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完成和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上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基本情况、资金绩效评价和对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以及改进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30日前,分别将决算草案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报送财经工委进行初审。

第二十七条 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日前, 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委会会议对决算草案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和审议,形成审查和审议意见向区人大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初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决算草案未能获得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区政府应当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再次审批。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必要时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由财经工委起草经区人大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财经工委负责跟踪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落实情况。

区政府应当在50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和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内容提交有关报告和提供资料不够全面真实,影响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和审议工作正常进行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