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办法(试行)
(2011年7月21日中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认真倾听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畅通民意渠道,进一步发挥好代表履行职务、联系选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接待选民工作由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工委)负责组织。

第三条 街工委要对接待选民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并提供相应的接待场所。每月确定一固定日为接待选民日,遇节假日顺延,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追加安排接待选民。一届任期内,每位代表每年接待选民一般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各街工委可以在街道接待选民窗口、社区代表工作室或“代表之家”活动室接待选民,也可以在代表所在选区设立代表接待室。

第五条 接待选民的内容:

(一) 向选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

(二) 听取选民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选民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听取选民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 听取选民反映的人民群众普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要求。

第六条 接待选民应遵循的原则:

(一) 热情接待原则。对来访选民和群众热情真诚,耐心听取他们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记录,认真答复其提出的问题;

(二) 依法办事原则。在弄清来访选民和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帮助其寻求合理解决问题的渠道和方法,支持他们依法办事;

(三) 实事求是原则。对来访选民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要区别不同性质,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疏导和教育工作,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也要支持政府和司法机关履行职责。

(四) 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原则。代表个人不直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七条 接待选民要求:

(一) 街工委要在代表接待选民日前2天公示,公布接待选民的代表姓名、职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二) 代表要按照日程安排,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待选民,不得得无故缺席接待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活动时,要在公示前向所在街工委提出,街工委应及时调整接待选民代表;

(三) 接待选民日公示后,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接待工作质量;

(四) 接待选民的场所应设有代表接待指示牌,参加接待的代表应佩戴代表证,将来访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填入《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来访登记表》;

(五) 接待选民工作要作为代表向选民述职和对代表考核的一项内容;同时也作为对街工委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人事代表室负责对街工委的指导和考核。

第八条 街工委办公室应将选民和群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对能及时解决或安排处理的问题应在当日协调解决答复。对需要一定时间办理落实的问题,属于街道范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选民。属于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填写“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即形成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其中包括代表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接待选民一周内,将问题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统一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督促落实。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属于市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按照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程序进行处理。街工委或代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选民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