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中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之间的联系,及时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依据代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把联系代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定期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参加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通过走访、参加代表活动、召开座谈会、代表联谊、接待来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拓宽与代表联系的渠道。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工作的分工,分别联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驻会委员重点联系代表活动小组和各专委会成员。其他委员重点联系所在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活动小组的代表。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主要内容:

(一)通报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

(二)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审议的重大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反馈;

(四)了解闭会期间代表联系选民、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五)收集代表对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其他。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联系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协助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小组开展好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在每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就当年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打算走访代表,征求代表意见。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相关部门反馈或以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形式提出,按程序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答复代表。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日常工作情况整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