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中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关于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几点要求
(2008年1月3日中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按照规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提前一周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自觉处理好工作与会议的矛盾,认真阅读分析会前送达的会议材料,准时参加会议,并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履行职责,因事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一天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年中,如果无特殊原因三次不参加会议,常委会要求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时,要保持着装整齐。

第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场随意走动,不吸烟。手机保持静音,保持会场肃静。